一、產品之品質性能應符合其所對應之相關國家標準: (一)塑膠粒、片:塑膠製品相關國家標準。 (二)再生聚酯纖維產品:CNS 2283聚酯絲、CNS 2566聚酯棉狀纖維、CNS 3677聚酯絲狀纖維半延伸紗、CNS 3678聚酯絲狀纖維加工紗、CNS 6371聚酯紗(棉紡式,本白紗)或CNS 6384聚酯紗(棉紡式,漂染紗)。 二、產品中回收料(不可為含氯塑膠)使用比率應符合下列規範值。但廠內製程產生之碎屑、不良品等,其回原製程作為物料使用部分不納入使用比率計算: (一)塑膠粒、片:百分之百。 (二)再生聚酯纖維: 紗類產品:百分之九十七以上。 三、製造每公噸再生塑膠製品之能耗應符合下列規範值: (一)經冷洗程序之再生塑膠片(一段清洗):七十百萬卡以下。 (二)經熱洗程序之再生塑膠片(一段清洗):一百八十百萬卡以下。 (三)塑膠粒:五百二十五百萬卡以下。 (四)再生聚酯纖維: 紗類產品:一千八百百萬卡以下。 四、製造每公噸再生塑膠製品之用水量應符合下列規範值: (一)經冷洗程序之再生塑膠片(一段清洗):一・五立方公尺以下。 (二)經熱洗程序之再生塑膠片(一段清洗):三・五立方公尺以下。 (三)塑膠粒:由塑膠片製造塑膠粒階段之用水量為零;如製程含塑膠片製造階段,則其用水量應符合第(一)、(二)款。 (四)再生聚酯纖維: 紗類產品:三.六立方公尺以下。 五、產品中不得使用歐盟指令67/548/EEC 判定具有下列風險警語(Risk Phrases)代碼之有害物質:R23、R24、R25、R26、R27、R28、R33、R39、R40、R42、R45、R46、R48、R49、R60、R61、R62、R63、R68、R50/53、R51/53、R52/53。 六、再生聚酯纖維如為紡織品,管制項目及其管制限值如下: (一) pH值:4.0 ~ 7.5 (二) 游離甲醛:小於二十 mg/kg。 (三) 三苯基錫:小於○.五 mg/kg。 (四) 三丁基錫:小於○.五 mg/kg。 (五) 鄰苯二甲酸酯類:小於十 mg/kg。 (六) 多溴聯苯類:小於十 mg/kg。 (七) 多溴二苯醚類:小於十 mg/kg。 (八) 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小於十 mg/kg。 (九) 三-(氟雜環丙基)氧化膦:小於十 mg/kg。 (十) 殺蟲劑總量:小於五 mg/kg。 (十一) 偶氮染料:小於五 mg/kg。 (十二) 銻:小於三十 mg/kg。 (十三) 砷:小於○.二 mg/kg。 (十四) 鉛:小於○.八 mg/kg。 (十五) 鎘:小於○.一 mg/kg。 (十六) 總鉻:小於二 mg/kg。 (十七) 六價鉻:小於三 mg/kg。 (十八) 鈷:小於四 mg/kg。 (十九) 銅:小於二十五 mg/kg。 (二十) 鎳:小於四 mg/kg。 (二十一) 汞:小於○.○二 mg/kg。 (二十二) 鋅:小於五十 mg/kg。 七、產品之重金屬管制項目限值以溶出量為準。產品管制項目之檢測未限制特定方法,但應為國家、國際或特定行業之標準方法,檢測報告應由經認證之專業檢測機構出具。 八、製造產品使用之回收料不得為環保署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九、產品及製程不得使用環保署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物質。 十、再生塑膠製品不得供作盛裝食品之容器,並應於包裝、盛裝容器或銷售憑證標示使用用途及警語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