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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 申請認定須知與流程

申請認定須知與流程

一、申請須知
(一)申請資格:限國內依法登記之製造業。
(二)審查事項:
  1. 申請者資格。
  2. 申請者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環保機關重大處分之情形。
  3. 產品符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認定規格及相關標準。
  4. 產品品質及安全性。
  5. 其他重要事項。
(三)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資格證明文件。
  3. 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或移送刑罰處分之證明文件。
  4. 產品規格符合「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五條附表」規定之證明文件 ; 如訂有國家標準者,應檢附國家標準之證書或檢驗報告。
  5. 產品品質及其安全性符合相關法規之證明文件。
二、審查流程
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申請案件之審查作業流程圖如所示。其流程內容包括:
(一)
確認申請 (申請書格式請見置底附件)之完整性,並於七個工作天完成完整性審查。
(二)
進行資料正確性之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二位至四位相關學者專家擔任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技術審查委員(以下簡稱技審委員)參與審查,並得視申請案件之複雜性,酌予增加技審委員人數,至現場進行技術審查或執行產品抽測。
(三)
申請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如已取得環保標章或綠建材標章者,其標章仍屬有效且該標章規格不低於本辦法所訂之同類產品者,得於確認資料正確性後,送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理。
(四)
審議會審議准駁。
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申請流程
說明:資料補正(包含書面完整性審查及書面正確性審查與現場技術審查)總日數不得超過90日。
附圖 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審查作業流程圖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
申請廠商應檢附申請書記載內容之佐證資料以供審查,申請所附資料為外國文字者應翻譯為中文一併檢送。其資料包括:
  1.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附表規定之產品品質及其安全性符合相關法規之證明文件(無法規規定者免附),其檢附之檢測報告日期須為申請日前一年內,而已取得環保標章或綠建材標章,其標章仍屬有效且該標章規格不低於本部公告之同類產品者,得用已取得之標章證明文件與相關檢測報告取代。
  2.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使用回收料之證明文件(如廢棄物收受申報聯單統計資料、生產原料購買發票與紀錄)。
  4. 申請日前一年內,無違反環保法規屬情節重大之證明文件。
  5.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6. 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契約書(如無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者免附)。
  7. 產品及製程不得使用環境部公告列管毒性化物質及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物質之切結書。
  8. 其他佐證資料。
(二)
本署進行審查時發現內容缺漏或有誤,認定仍有補提文件之必要者,申請廠商應於限期內補正。經補件後仍不符規定者,本署得再次通知補正,惟補正時間總計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仍未補正者,本署應予以駁回。
(三)
本署進行現場技術審查時,如發現有明顯污染狀況,申請廠商應於期限內提送改善完成報告,始得進入後續審查程序。未於限期內提送改善完成者,本署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