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證廠商管理作業
一、獲證產品管理作業
二、使用經加工製造之回收料管理作業
(一)
獲證廠商依「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變更廠商名稱、廠商所在地、負責人之姓名、產品名稱及型號,應檢附變更資料提報本署審查,經本署審核同意後換發證書。
(二)
獲證廠商證書遺失或毀損,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申請補發證書者,應敘明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提報本署,經本署同意後補發證書。
(三)
獲證廠商依本辦法第十四條提報產品之規格、功能、製造流程變更者,應檢具變更事項之內容與證明文件提報本署,經本署同意後予以備查。廠商獲證內容或申請文件內容變更,未提出備查者,本署將通知其限期改善,限期未改善者,本署得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
本署對獲證廠商得實施不定期現場查核或產品抽驗,獲證廠商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抽測費用由獲證廠商負擔。查核或抽驗結果,其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獲證廠商應於限期內完成改善,經本署複查仍未符合規定者,本署得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五)
資源再生綠色產品獲證廠商,應依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十日前,依申報格式(如附檔)彙整前一季使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之產品產量及銷售量資料,送本署備查。未定期申報或申報不實,本署將通知其限期改善,限期未改善者,本署得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
如申請認定審查廠商使用經加工製造之回收料(如玻璃料、陶瓷料、塑膠料),則應於申請書提供上游回收料製造廠商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
本署對獲證廠商得實施不定期現場查核或產品抽驗,獲證廠商應同時提供上游回收料製造廠商之有效資格文件,以加強獲證產品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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