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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推動暨審查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推動暨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產策字第1120144621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1.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推動及鼓勵政府機關及企業優先使用具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資源再生綠色產品,特訂定本要點。
  2. 為執行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相關業務,得委由法人或團體為執行單位,協助辦理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申請、審查及管理相關業務。
  3. 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申請案件之審查作業流程圖如附圖所示,其流程內容包括:
    (一)
    確認申請書內容(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之完整性,並於七個工作天完成完整性確認作業。
    (二)
    進行資料正確性之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二位至四位相關學者專家擔任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技術審查委員(以下簡稱技審委員)參與審查,並得視申請案件之複雜性,酌予增加技審委員人數,至現場進行技術審查或執行產品抽測。
    (三)
    申請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如已取得環保標章或綠建材標章者,其標章仍屬有效且該標章規格不低於本辦法所訂之同類產品者,得於確認資料正確性後,送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理。
    (四)
    審議會審議准駁。
  4. 針對申請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之案件於完成書面完整性審查作業後,為廣徵利害相關者意見,應公布申請認定廠商之名稱、產品項目、功能規格、環境效益。公布後一個月內因人檢舉,經查證未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者,即送審議會審議。
  5. 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之現場技術審查應包括:
    (一)
    確認產品於現場生產,製程與申請文件敘述是否相符。
    (二)
    製程中與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規格標準要求相關事項。
    (三)
    確認生產現場無明顯環境污染。
    (四)
    其他相關事項。
  6. 執行單位應至少每季彙整審查之申請案件,提出工作報告送交審議會審理。
  7.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應授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及標章使用權(標章使用規範書及標章證書樣式如附件二)。
  8. 為加強獲證產品之後續管理,獲證廠商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現場查核或產品抽驗,其現場查核由本署派員及會同一位技審委員陪同進行,並視獲證廠商違規情形增加查核或產品抽驗頻率,以確認獲證產品仍符合產品認定規格及環保法令之規定。獲證廠商若使用再生料作為產品物料來源,應於本署現場查核時,提供再生料製造廠之再利用或其他可收受廢棄物處理之有效許可文件、再生料進貨證明等文件供現場查核人員核對。
  9. 獲證廠商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日前,依申報格式(格式如附件三)彙整前一季使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之產品產量及銷售量資料,送本署備查。未定期申報或申報不實,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限期未改善者,得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10. 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產品類別或認定標準,可由公會或廠商提出增修訂項目評估表及增修訂項目評估報告送本署審查,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增修訂之。其增修訂項目評估表及增修訂項目評估報告之格式如附件四。
  11. 學校、政府機關及民間企業得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本署提出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採購績優表揚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採購績優表揚申請須知(如附件五)。
     
  1.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經濟部工業局工永字第10000457441號函訂定
  2.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經濟部工業局工永字第10200601670號函修正
  3.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經濟部工業局工永字第10401013851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及第3點附圖、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4.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14 日經濟部工業局工永字第 11100357141 號函修正第 7、11 點及第 3 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5.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策字第1120144621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8~11 點及第 3 點之附圖、附件一、第 7 點之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工業局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推動暨審查作業要點)